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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扶助的政策、程序和奖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9 09:25:23 来源:尉犁镇政府办 【关闭】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21 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 [2004]39 号)有关规定,自治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 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 .本人及配偶曾生育且在 1973 年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 .本人及配偶曾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本人及配偶均年满 60 周岁。
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