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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6 04:37:59 来源:尉犁镇计生办 【关闭】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本条例施行前,按当时生育政策达到生育子女数的夫妻,不适用前款规定。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