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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七不准”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7 02:21:31 来源:尉犁镇计生办 【关闭

    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家属。
  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财产、庄稼、房屋。
  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社会抚养费。
  四、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 打击报复。
  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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